仙桃市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
2009年第1期
为严肃税收法纪,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四十五条及《欠税公告办法》(试行)之规定,现将18户正常经营纳税人截止2008年四季度的欠税予以公告(明细附后),同时对公告的纳税人在欠税未缴纳之前依法采取以下相应措施:
一、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;
二、收缴其正在使用的发票或停止向其发售发票;
三、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处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,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。否则,视为转移财产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要依法查处;
四、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、质押的,必须向抵押权、质押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,抵押权人、质押权人可以请求国税机关提供情况;
五、税法规定的其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处罚措施。
仙桃市国家税务局
二00九年二月六日